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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3-31


 

 

 

YLDR─2013─01016  

 沅政办函〔2013129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4日  

      沅陵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农村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23号)、《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银行业产权市场化经营的意见》(怀发〔201112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沅陵县辖区依法设立的、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拥有林权的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 可依法用于贷款抵押的林权资产是指抵押人依法登记、权属清晰、能完整处分的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林权抵押率原则上控制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下,具体抵押率由银行自行确定。

  第六条 下列林木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二)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的森林;

  (三)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所有权或林木林地使用权;

  (四)未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林权;

  (五)国家禁止流转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贷款;

  (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贷款;

  (三)林产品经营、流通贷款;

  (四)小型林业机具贷款;

  (五)与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第九条 林权抵押贷款方式主要包括: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担保贷款。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十条 林农小额循环贷款:

  (一)结合信用村(社区)、信用户创建工作,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二)由银行根据林农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情况对林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的贷款限额,并一次性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证;

  (三)林农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证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四)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林权抵押登记的时效应与贷款证的时效相一致;

  (五)银行应参照农户贷款档案管理要求,按户建立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档案。

  其他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小规模林业企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参照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林权直接抵押贷款:

  (一)借款人可以依法以其所拥有的林权直接向银行抵押贷款。

  (二)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资质必须在乙级或乙级以上,并出具评估报告;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或由林业部门主管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评估资质的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三)贷款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分析论证,评估结果符合实际的予以确认,并作为鉴定抵押贷款和依据;评估结果与实际抵押资产价值差距较大,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评估,取消原评估机构参评资格,并建议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追究评估机构责任。

  (四)林权抵押贷款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具体手续按照《沅陵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林权收储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林权担保贷款:

  (一)银行与县林业局林业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确定担保贷款总额和单笔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

  (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可以由沅陵县森林资源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林权向沅陵县森林资源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反担保。

  (三)沅陵县森林资源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担保行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用。

  第十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

  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

  建立风险预警和补救机制,发现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补救和控制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台账登记应与银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相一致。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1071号)。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存。

  第十八条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考核奖励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凡完成林权抵押贷款任务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林权抵押新增贷款余额2‰的比例对县林业局林业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未经相关金融机构同意,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变更产权等,造成抵押物丧失抵押功能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贷款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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