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03-31
YLDR─2013─01017
沅政办函〔2013〕133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沅陵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大政府服务"三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的实施意见》(怀发〔2011〕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林权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局是森林资源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收储的管理工作。
县林权收储中心是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包括:
(一)林权抵押人无力归还贷款,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二)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三)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收购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六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
(一)协议收储。对林权抵押人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进行协议收储;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
(二)协议收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协议收购。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七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县林权收储中心申请收购。
(二)林权核实。县林权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机构对《林权证》载明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评价,并出具调查评价意见。对接受委托代理协议收购的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后,要进行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测算。
(四)签订合同。县林权收储中心与原林权所有人签订书面林权转让协议。
(五)权属登记。县林权收储中心与原林权所有人根据林权转让协议,向县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六)林权交付。根据林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林权所有人向县林权收储中心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
第八条 林权所有人申请森林资源收储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森林资源收储申请书;
(二)集体森林资源申请收储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书以及乡镇政府批准文件、会议记录;
(三)林权证;
(四)林权审核和确认资料;
(五)林权收储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林权转让协议依照《沅陵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县林权收储中心对储备的森林资源,在出让前,应当加强管护,可以进行采伐利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林权收储中心的资本金由县财政拨款解决。
第十三条 县林权收储中心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核实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原林权所有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或者在交付的同时擅自处理森林资源的,县林权收储中心有权要求原林权所有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林权所有人逾
期不履行的,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县林权收储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